日前,市民曹女士向記者反映,她遇到一件“怪事”:手里的“春日花園”哈根達斯蛋糕冰淇淋提貨券過期提貨,竟被要求每天支付20元“保管費”。算算過期時間,“保管費”至少1200元甚至高出價值328元的提貨券數倍,曹女士直呼吃不消。但“按天收取保管費”合不合理?曹女士發出質疑。

在現實生活中,提貨券不僅是提取商品的證明,更是具有某種流通性的有價證券,諸如蛋糕券、月餅券和購物券等。跟曹女士的遭遇一樣,很多消費者因為忘記了提貨時間,商家要么以超期拒絕提取,要么以保管為名收取相應的費用,消費者超期提取總會引發消費糾紛和爭議。
無獨有偶,2021年,浙江省湖州市的卞女士整理東西時,翻出一張蛋糕贈券,提貨時因券已過期,商家拒絕了她。消保委工作人員了解事情原委后表示,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,經營者以通知、聲明、店堂告示等方式,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、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、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、不合理的規定,其規定無效。商家拒絕給貨涉嫌不當得利,屬于違法行為,但可以向消費者收取一定的保管費。
最后經過調解,價值218元的提貨券在扣除保管費后,卞女士提取了價值58元的蛋糕。參照上述案例的做法,哈根達斯方面收取一定的保管費用并無不可,具有一定的合理性。問題在于,商家收費依據“隱藏”于“補充條款”內,事先并未明確告知消費者,也沒有在提貨券到期前,作出消費提示和告知,其行為明顯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。
除此之外,收費金額的合理性也是收費可行性的關鍵。提貨券的面額僅為328元,保管費用卻要1200元,意味著消費者要拿1200元去購328元的蛋糕,這明顯不符合情理。
商家正確的做法,應當是在提貨券上標注相關提示,與消費者在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收取相關費用,而不能采取定制條款單方規定。在收費的標準上應有最高額度,不能超過提貨券面值本身。同時,在提貨券到期之前,應充分履行提醒和告知義務,做到了這些,其收費才符合法律和情理,也更加可行。消費者遇到此類情況,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維權,不能輕言放棄形成縱容。在此基礎上,相關部門要加強行業治理,規范商家行為,從源頭上防止類似現象發生,切實維護市場秩序和消費公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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